养老院连锁 - 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更好解决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
(一)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和信息归集。
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各级可统筹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相关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评估人员培训。2025年年底前,依托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失能失智老年人相关数据,建立全省失能失智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打造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场景。(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评估结果互认共享。
卫生健康部门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状况评估时,可参考民政部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结果。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老年人认知功能粗筛服务时,对粗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相关信息与民政、医保部门共享。对经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时,可采信医保部门评定结果。经评估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其评估结果可作为残疾评定的参考依据。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服务。入选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的县(市、区)建立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老年人能力联合评估机制,实现一次评估、结果共享。(省民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
(三)加强居家照护服务。
将家庭养老床位、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纳入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范围,2025年年底前,全省家庭养老床位发展到9万张,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达到15万户。引导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推进家庭病床建设,明确资质条件、建床程序、服务项目、服务流程、质量控制和评价考核等政策。规范和公布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目录,重点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倾斜。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加强居家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为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周岁及以上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指导转诊转介。加强失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设立个性化签约服务套餐。大力培育专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求,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送餐助餐、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社区照护服务。
强化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专业照护和辐射功能,2027年年底前,全省培育300家规范化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短期托养、康复护理、助餐配餐、辅具租赁等服务。强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便捷专业、优质普惠作用,2027年年底前,通过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全省培育500家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为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支持培育社区“养老顾问”,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转介、养老政策指导、委托代办等服务,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早期干预及分类指导。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2027年年底前,全省设立1000个社区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站点。(省民政厅牵头,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机构照护服务。
2024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工作。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养老机构,按照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引导社会力量不断扩大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照护服务供给。发展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25年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发展到35万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5%。省级制定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照护床位建设标准,对护理型床位进一步改造提升,满足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需求。2025年年底前,全省建设100家达到标准规范的智慧养老院,推动智慧照料、智慧护理、智慧医疗等服务场景落地。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五床联动”试点,探索失能失智老年人整体照护解决方案。(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重点人群照护服务
(六)加强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
为分散供养失能特困老年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落实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政策,全省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保持在60%以上。完善政府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上门服务。落实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确保“愿进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困难重度残疾老年人集中托养政策,保障低收入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托养照护服务需求。做好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帮扶联系机制,2025年年底前,月探访率达到100%。(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
2026年年底前,在全省建设100个认知障碍老年人友好社区,推动建立社区认知障碍长效支持机制。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认知障碍防治行动,定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脑部健康体检,开展健康咨询、康复训练等社区干预服务。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失智照护“幸福忆站”,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设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专区。加强认知障碍专业照护机构建设,支持各设区的市对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给予奖补。2026年年底前,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建设1家认知障碍专业照护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家养老机构开辟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全省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发展到1.5万张。(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农村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
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具备失能照护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支持按需设置失能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鼓励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乡镇医疗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开辟就医绿色通道。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到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人家庭巡诊,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统筹用好老年助餐等养老服务乡村公益性岗位,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帮办代办等服务。(省民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照护服务质量
(九)加强医养康养融合。
支持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邻近的除外),鼓励按照医务室级别建设。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周安排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合规在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家庭医生服务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2026年年底前,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覆盖率达70%。规范发展老年病医院,通过新建、转型或挂牌等方式,2025年年底前,力争全省50%以上的设区的市设立1所市级公立老年病医院,5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1所以上康复医院或者护理院,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需求。(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稳步扩大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2025年年底前,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支持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具备医养结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将符合规定的康复项目、安宁疗护项目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扩大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城市范围,适时统一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辅助器具基本目录库。支持新兴康复技术、康复机器人、可穿戴设备等智能设备集成应用,将符合条件的探索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探索设立护理服务套餐,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需求。全面落实异地长期居住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省医保局负责)
(十一)加强照护人才队伍建设。
落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奖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长期照护师补贴等政策,培育壮大照护人才队伍。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可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在全省开展以社区助老员、老年助浴员、认知障碍照护员等为重点的养老护理人员培训,2027年年底前,全省各级培训人次不低于3万人次。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享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进修轮训机制,2026年年底前,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普遍进行一次进修或培训。扩大长期照护师队伍,2026年年底前,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中长期照护师占比达到20%以上。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用品产品供给。
建立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加大康复护理、康复辅助等照护产品研发推广力度,丰富老年人生活护理等养老产品供给,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申报《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推动省内机器人行业向医疗、安全、社会服务等领域延伸,支持企业加强协作机器人研发,提供更多康复理疗机器人、护理机器人等产品。大力研创应用基于康复干预技术、神经调控技术和跌倒防护技术、多模态行为监测技术的智慧化养老产品和智能化照护模式。鼓励各设区的市围绕智能设备与产品、抗衰老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养老照护服务等产业,因地制宜打造银发经济产业集群,申报国家银发经济产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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