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老年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居住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新建住宅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并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结合实际,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健身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已建成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符合社区养老服务条件的,可以统筹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面积纳入新建住宅区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予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住宅区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分期建设的,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当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并与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验收、交付期限等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标准要求、移交方式、接收主体、产权归属等内容。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接收主体。
第四条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面积应当达到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总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闲置房屋、场地等资产,优先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处理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审验等事项。 国有企业以提供场地、设施等方式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其投入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内容;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智慧消防等智能设施,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既有多层住宅以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加装电梯的具体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的具体条件、程序、实施主体、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并依法加强监管。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申报国债专项资金、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依法拆除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以及就近补建的原则,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建。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不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无偿移交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按照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建,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养老运营- 养老机构防火巡查必知必做的46个要点[2021-04-10]
-
益年养老教您15个实用妙招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2018-12-14]
-
养老院加盟- 综合盘点:国家支持社会资本进军养老服务业的政策与措施[2021-02-05]
-
养老院连锁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2025-07-10]
-
养老院连锁 - 国家发展改革委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09-18]
-
养老院连锁 - 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5-07-12]
-
养老院连锁 - 厦门市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09-10]
-
益年养老连锁 -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2024-11-26]
-
益年养老- 为卧床老人换衣的四种情形及方法[2021-06-15]
-
益年养老| 养老机构老人护理等级划分[2020-11-12]
-
益年养老- 养老机构运营中老人常见的意外事故及防范策略[2021-06-04]
-
重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共23条,重点已划出)[2021-01-05]
-
养老院连锁 - 制定一份详细的养老机构火灾应急演练评估标准[2025-04-11]
-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2020-12-26]
-
益年养老| 一家合格的养老院,除了硬件设施,还需具备哪些条件?[2020-09-22]
-
益年养老| 养老项目开发,您不知道养老用地政策...[2020-12-11]
-
养老院连锁 -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5-03-07]
-
养老院连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2025-05-26]
-
益年养老-养老机构开展哪些营销手段能获得最大利润?[2021-06-18]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2019-05-31]
-
益年养老| 养老院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2020-09-29]
-
养老政策- 总理记者会:老龄产业是巨大的朝阳产业,它带来了多样化的需求[2021-03-12]
-
养老院加盟- 南京养老院加装电梯最高可获50万元补贴[2022-05-16]
-
这些年,你对养老院存在的误解![2021-06-16]
-
益年养老- 优秀护理员都该掌握的养老护理小技巧[2021-06-28]
-
养老院连锁 -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25-02-20]
-
养老院连锁| 养老护理员的薪酬设计[2020-12-02]
-
养老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2021-03-10]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2020-11-18]
-
益年养老- 养老机构老人护理等级划分[2021-01-05]
-
养老院加盟- 河南省18个地市养老机构最全补贴标准[2022-03-30]
-
卫健委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附全文及解读)[2022-03-26]
-
养老院连锁 - 天津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2025-06-23]
-
养老院连锁 - 北京益年养老青岛总院[2025-06-16]
-
养老院连锁 - 江西民政部门五年来累计建设家庭养老床位2.5万余张[2025-01-08]
-
养老院连锁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2025-04-15]
-
广州民政:养老机构从业者最高可获1.2万元就业补贴、2.5万元岗位补贴[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