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22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推进“百千万工程”养老服务领域重点任务实施,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一)推进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设。
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县域内兜底服务保障职能的基础上,拓展养老服务资源统筹、行业标准示范、服务运营指导、应急救助支援等综合协调功能,指导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工作。到2027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建有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二)推进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或老年人活动场所,因地制宜建设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适配需求提供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能力评估、居家上门等服务,拓展协调指导、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功能,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工作。到2028年底,实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全省所有街道、珠三角地区所有乡镇、粤东西北地区78%以上的乡镇。
(三)推进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设。
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综合利用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适配社区需求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探访关爱、需求收集、服务转介等支持。有条件的站点可发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居家上门等专业化养老服务。到2028年底,实现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覆盖珠三角地区所有城市社区和80%以上行政村、粤东西北地区90%以上城市社区和60%以上行政村。
二推动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融合
(四)提升居家养老的基础服务能力。
完善支持居家养老的政策措施。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鼓励物业服务、家政服务、互联网平台等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上门服务。
(五)提升社区养老的居家支持能力。
在完整社区建设、未来社区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中,将养老服务作为重点内容推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要求,加强社区公共场所适老化建设,加快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扩大社区嵌入式、专业化养老服务供给。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
(六)提升机构养老的专业支撑能力。
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大力推动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以加强养老机构的失能长期照护、认知障碍照护能力为导向,提高护理型床位供给水平。到2030年底,各地级以上市至少有1家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全省90%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三级及以上,95%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及以上。
三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养老服务供给协同
(七)坚持政府主导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推进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改革。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完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支持政策,并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全面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健全各级老年人福利补贴跨部门比对机制。探索常住老年人养老服务供给机制。落实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保障好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特殊困难、优抚等对象中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八)依托市场配置养老服务产业资源。
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扩大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将国有闲置物业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国有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发展“养老+行业”新业态,推动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鼓励外商投资省内养老服务产业并享受国民待遇。
(九)推动社会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村(社区)“两委”要将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协助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扶持培育各类助老社会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依托老年大学等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畅通法律援助、公证服务“老年人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
四推动城乡区域养老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十)补齐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短板。
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百千万工程”重要内容。优化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网络布局,推进乡镇敬老院优化整合与转型发展,鼓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乡镇敬老院。探索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模式。支持返乡人员开展养老服务创业就业。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和应急救助机制,对建档立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率维持100%。
(十一)支持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发展。
结合实施“百千万工程”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市,在相关资金安排、试点项目遴选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探索开展养老服务区域合作与对口帮扶,推动地区之间、机构之间建立结对帮扶与对口协作机制,鼓励珠三角地区养老服务品牌企业参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十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一体化。
推动粤港澳三地养老服务政策互通、标准衔接、人才交流、项目合作。推动珠江口东西两岸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粤开设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推动香港“广东院舍照顾服务计划”拓展至珠三角九市及省内其他城市,稳步增加认可服务机构。深化“长者医疗券大湾区试点计划”“港澳药械通”“湾区社保通”等跨境民生合作,为跨境养老服务提供支持保障。
五强化要素保障支持
(十三)强化资金多元化支持投入。
加强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保障,各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鼓励各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养老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项养老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普惠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实施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贯通养老护理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从业禁止制度。推动校企合作,探索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加强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到2030年底,全省养老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占比达到80%。
(十五)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各级民政部门应列为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并切实履行好职责。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中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内容依法依规纳入详细规划。支持闲置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消防审验等问题。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四同步”机制,因地制宜补齐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十六)提升医养结合支撑能力。
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有机结合,完善“医”“养”机构合作与服务衔接机制,提高“双向转接”稳定性和流畅性。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十七)加强信息科技发展应用。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推动服务对象、服务保障等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完善各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高养老服务供需匹配效率。推进广东省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服务事项进驻“粤省事”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线上服务。加强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研发与推广,丰富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技术产品在养老服务场景中的应用。
(十八)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
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评价体系、信用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预收费管理、综合监管、市场退出等制度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工作,到2030年底,实现对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全覆盖。
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支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资源力量,落实工作措施,强化相关领域改革配套衔接,及时研究解决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点工作的监测评价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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