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广西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附权威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21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民发〔2025〕2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编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分行、金融监管分局、残联:
现将《广西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民政厅 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监管局 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制度设计,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制度体系
(一)完善总体制度设计。编制广西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五五”规划。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制定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城乡三级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布局、规模,推动养老服务设施供需适配。在“十五五”时期明确具体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到2029年底前,全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专项政策支撑。落实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确保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优化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制定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政策措施。推动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认定,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家庭养老和医养结合支持政策,制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推进医养结合医联体建设的政策制度。(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标准规范引领。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动研制机构服务质量地方标准,培育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化品牌。引导行业组织围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新业态、智慧养老、适老化改造、老年用品等领域,推动相关标准指南制定。制定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指引。(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供给质效,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四)加快健全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每个县(市、区)设立1所公办养老机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单位级别和编制数量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链接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一指导管理县域养老服务事务,2029年底前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全覆盖。推动自治区、设区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转变运行方式、拓展业务范围,承接县(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加强服务示范、行业指导、人才培养,打造养老服务联合体。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服务能力、覆盖半径、交通条件、人口分布、老年人需求等因素,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建设具有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2029年底前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实现服务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县地方开展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探索推广委托运营。发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2029年底前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覆盖率达到60%。因地制宜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按需设置短期托养、日间照料、老年助餐、上门服务、链接资源等功能。(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巩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因地制宜推进适老住宅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各地要统筹现有资源,加强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积极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完善助餐服务网络。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推动养老机构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分类改革。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等政府兜底对象,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统筹利用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普惠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普惠性服务,由各设区市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以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为主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探索推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老年父母+残疾子女”、重度残疾人。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设立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支持设区市打造认知障碍照护示范机构。(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医养结合。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2029年底前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率达到85%。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畅通老年人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具备服务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鼓励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发展安全,完善养老服务监督管理体系
(七)强化监管合力。各级民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履行对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机制。推动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形成监管合力。(自治区老龄委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监管机制。重点围绕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养老资金、运营秩序、突发事件应对等,完善落实监管措施。开展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排查整治,强化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管控,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活动,严厉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探索信用信息公示、“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监管新方式。推动新技术新科技赋能监管,探索“互联网+监管”,加强全流程动态监督,守护好老年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凝聚发展合力,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体系
(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养老服务,完善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建立健全支持闲置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制度,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各设区市、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对公建民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合理确定租金价格,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整合生态优势、长寿文化、边关风情等特色资源,开发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培育创建优质旅居康养基地,连点串线打造高品质旅居养老路线,建设全国知名的旅居养老目的地,打响“壮美广西·长寿福地”品牌。(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社会参与功能。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的社会支持养老服务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鼓励通过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制定“八桂银龄守护”志愿服务政策措施,开展“教育+助老”、“代际共居”、“以老助老”等为老志愿服务。支持在城乡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教育点。深入实施“银龄行动”,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畅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绿色通道”。(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要素保障支持。各地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新建小区、居住区应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四同步”要求,既有小区、居住区应因地制宜尽快补齐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支持存量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在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规定持续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算。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创新,增加老年类保险产品和长期稳健的养老储蓄、理财产品供给。引导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和金融惠企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老年产品研发等养老产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发行金融债券或设立专项基金等支持养老相关领域建设,鼓励金融资本参与投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化养老服务教育培训机制,支持引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养老服务、养老护理、医疗护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人才作为紧缺人才纳入项目制培训科目,支持相关院校联合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订单式”培养。开展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支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凝聚社会共识,统筹现有资源力量,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广西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7月28日,自治区民政厅等21部门印发了《广西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对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深化我区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2024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求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区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繁重的特殊时期。截至2024年底,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981万,占比19.57%,老龄化率同比2023年底增长1个百分点,增速快于全国平均水平。预计2025年底我区老年人口占比将达到20%,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2035年我区老年人口占比将达到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而且,我区失能失智老年人呈低龄化、快速增长趋势,养老服务供需不匹配、城乡养老资源配置不均衡、专业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服务发展短板,需要提前谋划、积极组织、科学统筹,坚持问题导向,体系化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难题、制度化回应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系统推动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持续推动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厅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听取文件起草工作汇报。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对文件起草作出具体安排,多次组织讨论修改完善。前期,自治区民政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研提具体落实措施,组织到部分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对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吸收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提供的改革措施及意见建议、对标对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起草我区《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全面对标对表《意见》确定的4部分17项核心任务,进一步聚焦我区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重点和关键,形成4个部分12条政策措施,重点围绕养老服务政策制度体系、服务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社会参与体系“四大体系”展开,确保各项政策在我区落地落实。
第一部分是强化制度设计,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制度体系。包括完善总体制度设计、加强专项政策支撑、强化标准规范引领3个方面,《若干措施》提出编制广西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五五”规划、制定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等提供具体要求,明确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医养结合等制度和政策,制定机构服务质量、智慧养老、适老化改造、老年用品等标准或指南、制定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指引等举措。
第二部分是提升供给质效,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包括加快健全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促进医养结合3个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加快建设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县级综合指导、乡镇(街道)区域联动、村(社区)就近就便的服务支持体系,促进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提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强化社区依托作用、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设施统筹和资源综合利用;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优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等。
第三部分是统筹发展安全,完善养老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强化监管合力、健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3个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养老资金、运营秩序、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监管措施,推动新技术新科技赋能监管。
第四部分是凝聚发展合力,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体系。包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社会参与功能、加强要素保障支持3个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盘活各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整合生态优势、长寿文化、边关风情等特色资源,开发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提出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的社会支持养老服务格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财税、金融、人才等要素保障,加快形成有利于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要素综合支持保障体系。
此外,《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养老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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