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及示范养老设施奖补资金申报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养老服 务供给体系,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南》。各地要积极广泛发动,对照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参与奖补资金申报。
一、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奖补
(一)奖补范围 本省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或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及运营,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重点支持嵌入住宿、全日照护、膳食供应、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等服务的多功能、小型化、系统化、灵活化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已获得中央城企联动和省级财政建设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不予奖补。未获得省级财政建设补助或未足额获得省级财政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可申请该项奖补。 已获得一次性建设奖补的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不得再次申报一次性建设奖补;如原址扩建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时,原床位数不再奖补。
(二)奖补条件
1.机构适老化设计总体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所有室内外通道、出入口、楼梯、台阶、轮椅坡道等均应做好高差处理,并符合无障碍相关要求;
2.机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餐厅、厨房必须有固定场所,周围30米内无粪坑、牲畜圈、污水坑、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医疗废水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规定;
3.机构核定床位数在1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的多人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取得住建、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或经当地民政联合消防部门验收达标、经第三方评估消防安全技术达标证明;
5.经省厅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为一星级及以上。或经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养老机构能提供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服务项目;单独或合并设置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室、综合活动室等功能室;老年人入院评估率、服务合同签订率、老年人档案建档率需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度≥80%,每年至少组织1次老年人健康体检,养老护理员上岗前经岗前培训合格;老年人居室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视频监控覆盖机构所有出入口、就餐空间、公共活动空间;
6.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备案回执》,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入住率达到30%以上(以入住满6个月的住养人员为有效数据);
7.投入运营后及时登录“贵州省养老服务云平台”,按要求填写建设运营有关信息;每月按要求更新填报住养人员详细信息、消防自查记录、演练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信息;
8.管理制度健全,包含机构简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
9.机构收费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普惠养老政策要求;
10.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核定奖补床位时只认定养老床位。
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补资金:
1.在卫生防疫、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3.存在违反养老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资金发放
1.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省级按每张床位1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
2.已获得省级财政建设补助但未足额获得省级财政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采取补差方式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奖补资金按新标准每张床位10000元计算,并扣除之前已获得省级财政建设奖补资金。
二、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奖补
(一)奖补范围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通过签订委托运营协议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依法投资设立并运营的养老机构。 已获得一次性运营奖补的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不得再次申报一次性运营奖补;如原址扩建的,申请一次性运营奖补时,已奖补床位不再进行奖补。
(二)奖补条件
1.机构适老化设计总体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所有室内外通道、出入口、楼梯、台阶、轮椅坡道等均应做好高差处理,并符合无障碍相关要求,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机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餐厅、厨房必须有固定场所,周围30米内无粪坑、牲畜圈、污水坑、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医疗废水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规定;
3.机构核定床位数在1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的多人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取得住建、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或经当地民政联合消防部门验收达标、经第三方评估消防安全技术达标证明;
5.经省厅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为一星级及以上。或经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养老机构能提供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服务项目;单独或合并设置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室、综合活动室等功能室;老年人入院评估率、服务合同签订率、老年人档案建档率需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度≥80%,每年至少组织1次老年人健康体检,养老护理员上岗前经岗前培训合格;老年人居室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视频监控覆盖机构所有出入口、就餐空间、公共活动空间;
6.投入运营后及时登录“贵州省养老服务云平台”,按要求填写建设运营有关信息;每月按要求更新填报住养人员详细信息、消防自查记录、演练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信息;
7.管理制度健全,包含行政办公管理、服务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机构简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对外公示;
8.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备案回执》,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入住率达到30%以上(以入住满6个月的住养人员为有效数据);
9.机构收费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普惠养老政策要求;
10.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核定奖补床位时只认定养老床位。
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补资金:
1.在卫生防疫、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3.存在违反养老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奖补标准 根据入住率对应实际占用的床位数,省级按每张床位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奖补(奖补床位数不超过机构总床位数的50%)。
三、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以及示范性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
(一)奖补范围 本省范围内,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设置在老年人口较为集中的城市(农村)社区(村),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或由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文化活动、学习教育、健康管理、健康讲座、数据采集、社交娱乐等服务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及农村幸福院。
(二)奖补条件
1.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5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100平方米),示范性农村幸福院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位置设于老年人口较为集中且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配备有沙发、老人桌椅、棋牌、电视、报刊杂志等;
2.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并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安全防护设施;
3.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或志愿者服务队伍;
4.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每周开展文化活动、学习教育、健康管理、健康讲座、社交娱乐等活动应不少于3次,在当地能发挥示范性带头作用。能提供日间照料、助餐等服务的养老服务站优先支持;
5.管理制度健全,包含机构设施简介、服务内容、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
6.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三)奖补标准
由市县统筹省级补助等资金,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示范性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不低于30000元/个/年、10000元/个/年给予运营奖补。
四、奖补工作管理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的民办养老机构,需向所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奖补申请表(见附件1);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属于自建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场地举办养老机构的,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内需体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4)消防验收合格(达标)证明复印件;
(5)申报之日前6个月每月在院老年人花名册,以及日常工作、集中服务及开展活动的台账和照片;
(6)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印证材料,或当地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核验的佐证材料;
(7)承诺书(见附件4)。
2.申请一次性运营奖补的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需向所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奖补申请表(见附件2);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租赁场地举办养老机构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内需体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3)消防验收合格(达标)证明复印件;
(4)申报之日前6个月每月在院老年人花名册,以及日常工作、集中服务及开展活动的台账和照片;
(5)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印证材料,或当地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核验的佐证材料;
(6)承诺书(见附件4)。
3.申请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和示范性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的设施,需向所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示范性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见附件3);
(2)上年度每月服务老人登记台账,以及每月开展服务及活动的相关记录和照片;
(3)房屋外观、标识标牌、室内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及消防设施设备照片,各类规章制度照片,管理及工作人员岗位公示牌照片;
(4)由社会力量运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的养老服务设施,需提供与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复印件;
(5)承诺书(见附件4)。
(二)申报流程
各地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方式实施,市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奖补工作实施方案,摸清符合条件项目底数,并按照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原则组织实施,确保奖补工作有序开展。
1.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应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由实际运营方或管理者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 截止时间:每年3月1日前
2.县级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主要审核申报单位的材料真实性及合规性,并对辖区所有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验。符合奖补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相关申报材料以及符合奖补条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完成时间:每年4月1日前
3.市级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受理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复核审批,并按照不低于申报项目总量的50%进行实地核验,符合奖补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将符合奖补条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以及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备案;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还县级民政部门。 完成时间:每年6月15日前
(三)资金来源及用途
1.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及示范养老设施省级奖补资金从城乡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中支出;
2.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改、扩、新建机构用房所需费用、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以及用于机构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等;
3.运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含设施)设备购置、维持运行日常开销和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4.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提高福利待遇等事项;
5.获奖补的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及示范养老设施必须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承诺书》(附件4),5年内不得擅自更改机构(设施)养老服务功能,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业务,否则奖补资金如数收回;
6.奖补项目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市州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奖补资金统一由市州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获奖补的养老机构及设施。各地要统筹使用好省级奖补资金,在完成奖补后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支持“2023-2025年养老项目储备库”中标准化养老院改造提升项目,拟实施的项目需提前报省民政厅审核同意。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奖补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率,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养老机构和设施积极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养老机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核验,确保获奖补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奖补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省级奖补资金的合理使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省民政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快奖补资金拨付进度,同时加强对已获得运营奖补的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动态监管,对运营效益低、服务提供质量差的要及时给予退出或更换。
(三)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 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 领和重复申报。不按要求登录“贵州省养老服务云平台”、填报 真实信息的养老机构,不予奖补。市县民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绩效 承担主体责任,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 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获奖补的养老机构及设施,禁止开展涉嫌诈骗、集资、 制售伪劣产品等损害老年人利益的服务项目;禁止诱骗老年人以“办卡”“充值”“理财”等形式预交高额预付费,以及其他养 老服务领域涉诈事项;禁止以涉老“食品”“保健品”名义进行 虚假宣传、制售伪劣商品;禁止以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行为。
(五)各地应严格执行城乡养老机构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申报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报奖补资金项目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民政之间和同级民政之间运转申报材料。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根据《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55号)适时调整,2023年印发的《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附件1、2、3、4、5、6不再执行。
附件:
1.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奖补申请表
2.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奖补申请表
3.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示范性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4.承诺书(参考模板)
5.贵州省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及示范养老设施奖补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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