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本市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工作,鼓励养老护理员提升技能,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以及《上海市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沪民养老发〔2024〕17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所需的补贴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做好对各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工作的指导,对各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的审核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进行定期抽查评价;加强补贴工作的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区民政局做好本辖区内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的审核、认定,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政策衔接)
已申请本市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的护理员满足条件的,也可申请激励补贴。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沪民规〔2021〕5号)中的“招用持证人员奖”自2025年度起不再执行。
第六条(补贴条件)
申请激励补贴的养老护理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至五级)或原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至五级)或本市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证明。
养老服务机构中的事业编制护理员不享受激励补贴。
第七条(补贴标准)
每位护理员年补贴额度=当年最低工资总额×补贴系数。具体补贴系数比例:五级为20%,四级为40%,三级为60%,二级为80%,一级为100%。本市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证明视为五级。
激励补贴以5年总补贴额为基数,根据护理员服务年限按下列阶段分段发放:
(一)护理员服务连续满2年后,按5年总补贴额的20%发放。5年总补贴额计算方式为:前2年据实计算,剩余3年每年的补贴额度按第二年度年最低工资总额及当时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贴系数计算。
(二)连续满3年后,按5年总补贴额的30%发放。5年总补贴额计算方式为:前3年据实计算,剩余2年每年的补贴额度按第三年度年最低工资总额及当时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贴系数计算。
(三)连续满5年后,发放总补贴额剩余的50%。
因最低工资标准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发生变化,应发放的激励补贴金额随之变化的,差额部分于下次发放时补足。
不满相应服务年限的不予发放,但因退休而无法达到发放所需服务年限的,按其在岗时间折算发放激励补贴。
第八条(补贴申报通知)
市民政局每年按季度组织开展激励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明确申报时间、方式、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激励补贴的养老护理员应当在连续工作满2年、3年和5年时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四)相应等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本市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证明。
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满3年、满5年申请时,情况无变化的,相关申请材料可免予再次提交。
第十条(认定标准)
激励补贴的申请条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符合补贴申请的护理员,工作单位有变更但其他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保险缴纳未间断,视为连续;
(二)服务年限以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短暂离开养老服务行业不超过三个月的,视同连续;
(三)存在养老服务机构改制、注销等非护理员自身原因而导致社会保险缴纳间断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养老服务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区民政局核实后认定。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等原因无法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的,由区民政局直接核实后认定。
第十一条(补贴申请)
补贴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后,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向其备案的区民政局提交。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补贴审核)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补贴发放)
区民政局应于开展激励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当季度内,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护理员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补贴监管)
市、区民政局按管理权限不定期开展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抽查,及时将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并通过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机构和个人义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支持、配合护理员申请办理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补贴不得折抵护理员薪酬待遇。
护理员在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第十六条(违规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及补贴申请人在补贴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由区民政局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发放的补贴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及补贴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激励补贴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中持有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专技人员,参照养老护理员的发放总金额计算及发放方式申请激励补贴,具体补贴系数比例:初级为60%,中级为80%,高级为100%。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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