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山东省养老服务领域支持政策

2025-06-25 08:12:55 homechen 3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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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政策


(一)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支持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

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

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支持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进行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根据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三)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支持

对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奖补。


(四)家庭养老床位奖补支持

对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择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五)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支持

对市域内开展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增、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鼓励有条件的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六)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支持

对2024年1月1日起新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养老服务人才支持政策


(一)优秀人才支持

每两年选拔齐鲁和谐使者(养老服务类)50名左右,每届管理期为四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二)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支持

对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分别参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支持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2年及以上,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参照3000元、4000元、5000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等级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四)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支持

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连续招生两年及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创新引领支持政策


(一)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支持

聚焦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级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每年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择优确定2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扶持,每个县(市、区)奖补1000万元。


(二)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支持

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市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养老服务要素保障支持政策


(一)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保障政策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支持

1.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3.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以下收入免税: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6.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五、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政策


山东省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本地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单件产品给予上限为其实际销售价格的30%的补贴额度,每人每类产品享受补贴件数、单件商品最高补贴金额、每人(每户)累计最高补贴金额等由各市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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