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工编制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养老护理员需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次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6.申请津贴当年未发生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三办理程序
1.养老护理员当月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应于次月5日前提交申请,次月20日前完成审批,确定发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机构运营方提出申请,所在镇(街)政府审核,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市直属养老机构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需提供《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请表》(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附件2)、养老机构备案证明、养老护理员身份证复印件、用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养老护理员月度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如有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滞后等原因延误发放的,可在条件满足后次月统一补发。
3.养老护理员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4.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月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各单位需每月提请民政部门复核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名单,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清退。
四资金保障
各区、县(市)应将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本级直属养老机构由市级财政根据该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原则予以补助,市级对区、县(市)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人数等,纳入养老服务因素法分配资金统筹安排。
五 绩效与监督管理
1.统筹组织协调。各区、县(市)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持证养老护理员基本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的档案管理,及时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建档,按规定妥善保存。
2.规范发放流程。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公布结果。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等工作严守程序、严格把关,加强资金保障、管理监督,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提升绩效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和落实预算资金,对市民政局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民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同步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作为市级补助资金下拨的重要依据。
4.加强监督检查。养老护理员在申请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向养老护理员及其申请机构追回已补资金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津贴为由变相减少护理员工资。
六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件生效后,《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2〕109号)第四部分“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中的“职业技能补助”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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