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江门市开办养老院扶持政策及具体措施
1、新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扶持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新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与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旧”改造自行改造项目用于经营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用地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公益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经营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2、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费用减免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对符合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符合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营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税收优惠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税务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补助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对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不低于5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后,新增的床位按每张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 1200 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不低于5年。已按照《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江残联〔2015〕19号)享受补助的,按与前述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后入住的自费对象部分,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
6、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补助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被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 万元补助。
7、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扶持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民政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同一法定代表人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已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设立登记补助。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医院”字样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补助;医疗机构名称含有“门诊部”“诊所”等字样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 5 万元补助;所设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 5 万元补助。
8、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人员教育培训、职业技术评定扶持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9、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业务部门和单位
具体措施及标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10、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收费优惠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部门:用水、用电、用气 收费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
具体措施及标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按照与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1、民办养老机构行政事业费减免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民办养老机构
实施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
具体措施及标准: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相关费用减免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实施部门:有关通讯网络运营商
具体措施及标准: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免收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13、个人从事养老服务扶持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 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4、港澳台资本投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扶持对象: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实施部门:各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资、合资、合作建设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5、扶持医养结合服务开展
依据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17号)
扶持对象:申请设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单位、组织、个人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具体措施及标准:全面放开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内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设置医养融合体,落实养老机构设立及其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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