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关于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 健全设施网络
(一)健全乡镇(街道)服务设施。
统筹人口老龄化率、老年人口流动趋势、服务覆盖半径等因素,利用现有资源,在乡镇(街道)层面,2029年年底前,力争建有6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专业照护、居家上门、配餐送餐、技能培训、辅具租赁、服务转介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健全村(社区)服务设施。
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根据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要求,统筹现有资源,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在城市社区层面,2029年年底前,力争建有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建立农村养老服务资源统筹制度,结合实际推广乡村振兴片区“中心服务区+功能服务点”模式,2029年年底前,有条件的乡村振兴片区实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健全居家服务设施。
推动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建设具有连续、稳定、专业服务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2027年年底前,全省家庭养老床位发展到10万张以上。推进家庭病床建设,健全居家医疗服务。深化“五床联动”试点,推动形成医康养护有序衔接的联动服务机制。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二 优化服务供给
(四)优化照护服务。
强化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专业照护和辐射功能,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短期托养、康复护理、助餐配餐、辅具租赁等服务。强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便捷专业、优质普惠作用,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加大养老护理员、长期照护师、认知障碍照护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2029年年底前,全省培育600家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站点达到1200个,认知障碍老年人友好社区达到150个。(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五)优化助医服务。
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每年为提出申请的失能老年人开展至少1次健康评估、体格检查、康复护理技能和膳食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失能、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完善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等收费政策,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六)优化助餐服务。
科学合理规划助餐点布局,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重点补齐农村、远郊等助餐服务短板。引导老年助餐服务向全龄段拓展。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适度利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支持外卖平台等市场主体参与助餐配送。推广邻里互助的助餐模式。完善老年助餐服务准入和退出调整机制。推动老年助餐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七)优化助浴服务。
支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助浴点,支持上门助浴服务发展,探索发展流动助浴车,培育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助浴机构。探索开展助浴服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工作,培养专业老年助浴员,将助浴技能培训纳入各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范围。强化老年人助浴服务标准化建设。鼓励保险公司结合保险产品设计,助力助浴服务发展。(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八)优化助洁服务。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老年人开展市场化助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室内保洁增值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开发被褥清洗、收纳整理、消毒除尘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保洁服务产品。(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九)优化互助服务。
支持以村(居)委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楼门管理成员等为骨干组建互助服务小组,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在村(社区)设立“互助物资共享站”,集中配备老年人常用的轮椅、护理床等设备,实行信用积分制开展租赁活动。推动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清单。(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十)优化其他服务。
组织和引导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助行、助急、生活用品代购、餐饮外卖、代收代缴、挂号取药、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优化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方式,切实防范化解居家养老安全风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卫生健康委)
三 提升发展质效
(十一)推动市场化发展。
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在优先保障社区独居、空巢、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上,面向社会其他老年人开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市场主体围绕培养消费习惯、提升消费意愿,探索开展体验活动、优惠激励、阶梯套餐等需求端创新举措,激发老年人有效需求。(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推动连锁化发展。
推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家庭养老服务设施”一体化运营模式,推动以街道为单位由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运营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实现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发展,2029年年底前,全省连锁化运营的街道占比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十三)推动集成化发展。
深入推进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延伸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方式拓展医养结合服务,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结合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引导“如康家园”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源共享、共建共营,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同等享受各类补助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残联、省财政厅)
(十四)推动社会化发展。
大力培育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及相关志愿服务团队,鼓励其按规定承接助餐、助洁、精神慰藉等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公益慈善组织依法设立社区养老服务类项目,参与居家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资助和服务提供。在城乡社区深入实施“银龄行动”,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在自愿量力前提下,广泛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
(十五)推动智慧化发展。
推进省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升级,强化“互联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景应用,为老年人提供适宜服务。依托省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山东养老商务平台,广泛吸纳医疗、养老、家政、物业、餐饮、康复辅助器具、适老化产品等各类服务商入驻,支持服务预约、商品订购、在线支付、订单管理、补贴兑付等功能,打造智慧养老服务生态圈。(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四 强化要素保障
(十六)统筹规划布局。
省级发布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导则,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选址布局、功能设置等。各市、县(市)要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和数量功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分级分类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存部分,积极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重点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预算内投资等资金。优化养老金融政策,加大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培育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八)深化科技赋能。
加强智能传感、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养老服务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围绕适老化产品、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支持省内企业和高校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搭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九)加强权益保障。
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加强涉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依法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财诈骗行为,鼓励支持各级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党校举办反诈防骗教育,有序推进涉老电信网络诈骗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委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委老干部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山东老年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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