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推动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化发展,制定如下管理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制作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服务等助餐服务的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幸福食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村(社区)提供场地并自行管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老年助餐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一老一小幸福院”等,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信息登记等方式,掌握相关情况,并加强工作指导。
2.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提供加热、保温、取餐服务的老年助餐点、农村地区互助型老年助餐点除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与开展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信誉良好,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4.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5.应经民政部门统一认定挂牌、统一服务标识、统一编号管理;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签订相关协议。
二、规范服务供给
(一)场所设置
1.优先布局在老年人居住集中、活动集中、位置便利的地方,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公共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2.原则上设置在建筑物一层,设置在建筑物二层以上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3.就餐场所面积适宜,布局实用合理,保持清洁卫生。利用社会餐饮企业等设置的助餐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就餐区”“老年餐桌”。
4.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防滑脚垫、楼梯扶手设备等适老化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二)服务规范
1.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2.就餐场所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有本人信息的胸牌或工作证。
3.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其他为老服务。
4.提供符合老年人营养健康需求和传统风味的菜品,满足老年人软、烂、嫩、清淡等口味和温度适宜等要求。每周更新菜谱,保证老年人营养均衡,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
5.鼓励发挥互联网等平台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低龄健康老年人、志愿者等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三、强化安全管理
(一)食品安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留样等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分餐配送等各环节操作。
3.应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选择依法取得许可资质、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的商家进行采购,并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
4.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5.具备膳食加工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分类设置粗加工区、烹饪区、备餐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等区域,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等设施及存放场所。老年助餐点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6.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由专人负责。做好留样记录,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餐次、留样人员等。
7.鼓励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消防安全
1.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所在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
2.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应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
4.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5.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标志、警示标识等。
6.应每半年组织开展消防培训、灭火和疏散演练各不少于1次。
(三)燃气安全
1.鼓励具备膳食加工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气改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使用燃气的助餐服务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燃气和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设备,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
3.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私自改装管道。如需改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4.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应定期清洗,燃气设备和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5.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监管职责
1.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助餐服务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不断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主动防范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2.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开展抽查检查。对日常巡查、部门联合检查等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通过警示提醒、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
(二)质量评估
1.民政部门应对老年助餐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方式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等,督促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持续改进服务,提高助餐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满意度。
2.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三)动态调整
1.建立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对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协调其按规定落实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对监督检查、质量评估等发现问题,经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或终止合作协议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同时取消运营补贴、老年人用餐补贴、租金减免等政策,并动态推送给相关部门,同步取消其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
2.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退出,属社会力量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①无正当理由,擅自关停的;②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食品、消防、燃气等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③服务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服务能力不足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提供助餐服务条件的;④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或者出现较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⑤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老年人日均用餐人数少于10人的;⑥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⑦出现服务质量等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⑧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⑨其他认为有需要调整的情形。
3.取消或终止合作协议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整改后符合老年助餐服务条件的,应向县级民政部门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实地核查。
4.对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骗取政府补贴资金被取消或终止合作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5.民政部门应通过网站、公众号、宣传栏等形式,公示动态调整名单,及时让老年人和家属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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