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规划布局、建筑设施、区划设置及服务提供、设备用品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 3316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 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T 436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MZ/T 131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community embedded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依托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存量资源提升改造,为社区和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心理慰藉、居家上门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4基本要求
4.1以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打造完整社区为目标,依托社区内已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
4.2应设置机构服务区、多功能区、助餐区和智能服务平台。
4.3应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规范、持续运行。
5规划布局
5.1应根据老年人分布和结构状况、服务需求及已有养老服务设施现状,以需定量,在辖区内构建1个或按片区构建多个,实现15分钟养老可达、服务可及的服务圈。
5.2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邻近建设,设有独立的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应采用缓步台阶,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
5.3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5.4机构服务区为对内封闭服务区,应与多功能区、助餐区做物理空间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6建筑设施
6.1规模
6.1.1建筑面积宜不少于1000平方米。
6.1.2床位10~150张。
6.2装饰装修
6.2.1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JGJ/T 436规定。
6.2.2室内装修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并预留所需建筑条件。
6.2.3室内空间色彩应注意不同功能空间的色彩匹配,宜以暖色调为主。
6.2.4室内照明需整体考虑空间的照度、色温等因素,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6.2.5老年人用房、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公共走廊、卫生间及洗浴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6.2.6二层以上建筑加装防护栏和窗户限开器。
6.3适老化
6.3.1场地及用房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GB 50763的规定。
6.3.2各功能室的设施设备符合适老标准,方便老年人使用。机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6.3.3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应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通行净宽不小于0.9m,并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6.3.4楼梯、坡道、台阶两侧设扶手,过厅、走道和房间无门槛/无台阶。轮椅坡道高度大于0.10m,设置无障碍台阶。
6.3.5采用适老化家具,包括圆角处理、防跌落的上翻边缘台面、融合隐形扶手功能等。
6.3.6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盥洗室、公共浴室,选用无障碍洁具。卫生间、浴室满足防滑和易清洗要求,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安全扶手。
6.4标识
6.4.1标识系统设计应符合MZ/T 131规定。
6.4.2应在门前显著位置悬挂标牌,机构内各功能室门前统一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室内悬挂服务制度、注意事项及安全提醒标牌。
6.4.3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资质证书、医疗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服务人员健康证、收费服务标准等。
7区划设置及服务提供
7.1机构服务区
7.1.1机构服务区主要提供集中式生活照料、基础护理等服务。
7.1.2机构服务区设置应符合JGJ 450的要求。
7.1.3机构服务区主要包括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开水间、洗衣间等。
7.1.4宜在相对安静的区域配置床位,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6m²,男、女分设。
7.1.5宜在临近老年人主要生活、活动、有良好通风换气措施的区域设置公共卫生间,配有安全扶手和紧急呼叫装置。
7.1.6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内设卫生间,满足老年人盥洗、洗浴、便溺需求;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7.2多功能区
7.2.1多功能区主要提供日间照料、文体活动、健身康复、医疗保健、老年学校等服务。
7.2.2多功能区设置应符合GB/T 33169要求。
7.2.3医疗保健区主要包括医务室、护理站、康复室、评估室。
7.2.4医务室、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利于护理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居室、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评估室应环境安静、整洁,采光良好、温度适宜。
7.2.5心理疏导室应采光通风良好,配置隔间措施、柔色桌椅、可调光系统。
7.2.6宜设置室外活动空间,让老年人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户外场地应地势平坦。
7.3助餐区
7.3.1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应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可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堂食就餐、送餐上门服务,堂食就餐区面积应分别不少于50 m²、20 m²。
7.3.2助餐区设置应符合GB/T 33169要求。
7.3.3助餐区应配置可移动且牢固稳定的座椅,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并为服务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7.4智能服务平台区
7.4.1应建立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呼叫中心或热线电话,提供24h电话、网络受理服务,呼入接通率不低于98%。
7.4.2呼叫中心可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合并设置24小时呼叫坐席,配设一站式服务台、电脑、档案柜、应急电话和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
7.4.3智慧化平台应具备客户管理、工单管理、服务监管、志愿者管理、健康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功能模块,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派单,形成受理、派单、质检、投诉、回访等闭环服务流程。
7.4.4智慧化平台应留有数据接口,支持与上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
7.4.5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体检、就医情况、个人药物记录,并定期跟踪老年人健康情况,每月更新档案信息不少于1次。
7.4.6智慧化平台应保留老年人档案、服务日志或记录等,时间不少于5年。
7.5服务保障区
7.5.1配置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设备室、值班室等办公管理区。
7.5.2清扫间、库房等后勤服务区。
7.5.3接待室宜设置在临近机构主要出入口的明显位置,环境整洁,配置有座椅、沙发、放大镜等,设置公告栏,有机构简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材料。
7.5.4洗衣房应洁污分开,配置分拣、消毒、洗涤、脱水、收纳、存放的设施设备。
7.5.5污物间、清扫间与生活用房保持一定距离,医疗废物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垃圾废物、医疗废物等运送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7.5.6服务保障区行走动线通畅连续,内部布置应尽量减少服务人员的移动距离。
7.6公用设施
7.6.1给排水、供暖通风、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配置应符合JGJ 450要求。
7.6.2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等安防设备设施。
7.6.3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消防设施配置符合GB 50016有关规定,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7.6.4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记录能妥善保管不少于3个月。
7.6.5老年人用房、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设有带开启的外窗,通风条件不佳时需设有新风系统或空气净化设备。公共走廊、卫生间及洗浴空间应设有带开启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7.6.6休息区、卫生间、公共浴室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8设备用品
8.1生活用品
8.1.1居室应配置床、储物柜、空调、电视等家具家电设备。
8.1.2日间照料室应配有床或躺椅等满足日托休息的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起居用品。
8.1.3公共浴室或助浴间应配置沐浴器、恒温设备和沐浴椅(凳)、防滑垫、排气扇等。每10个床位应设置1个无障碍淋浴位,有条件的可配置助浴床。
8.1.4助餐就餐室应配备必要的餐桌、座椅、餐具、冰箱、空调、微波炉、洗手池、公告栏、消毒设备、保温设备和防蝇设备等。
8.2康复器械
8.2.1康复健身室应配适合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材和设备。
8.2.2应配置评估所需的日常生活、洗漱、进食、体征测量等辅具。
8.2.3精神关爱室可配置心理沙盘、心理宣泄工具、桌椅及饮水设备,桌椅配置要安全稳定,墙面色调布置让人心情舒畅、张贴标语温馨。
8.3文体用品
8.3.1阅览室应配置书架、阅览桌、座椅,书籍、报刊、杂志图书,其中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数量不少于80%。
8.3.2书画室应配置书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品。
8.3.3老年活动室宜配备有线电视、棋牌等文化娱乐设施和用品,有条件的机构还可以设置儿童设施、修鞋修伞等服务室。
8.3.4室外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室外健身设备。
8.3.5宜设置器乐室等专业功能室。
8.3.6可与社区共享相关文化服务资源,但资源共享的功能室与机构主体距离不宜超过50米。
8.4厨用设备
应配置烹饪设备、操作台、冷藏冷冻和消毒设备。
8.5信息设备
8.5.1应配置控制面板集成智能开关、报警呼叫、可视对讲等适老化智能终端设备。
8.5.2应配备智慧化平台所需的基础硬件设施。
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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