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满足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有效衔接,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24〕7号)、《西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民发〔2024〕61号)文件精神,我市计划调整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工作,在全市开展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试点,原补贴标准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西安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60周岁(含)以上,经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和形式
补贴标准限额为260元/月/人,由政府购买服务。其中除中省级支持资金外,市级、区县(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剩余资金,按市与区县5:5、市与开发区6:4比例承担。
三、服务内容
由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生活照料类和护理类服务。具体项目见附件1。
四、机构要求
(一)经办机构。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养老服务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为依法注册登记、在西安市有常态化工作团队与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办机构应承担以下工作:
1.服务补贴办理流程推进;
2.协助市民政局选取服务机构,以对选定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监管;
3.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综合照护方案;
4.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宣传与咨询;
5.其他相关事项。
(二)服务机构。依法注册登记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具备养老护理资质和服务能力、配备持证养老护理员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
服务机构的选取,由市民政局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征集。
经办机构派单给服务机构后,服务机构根据综合照护方案制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时间、服务人员、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内容,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并定期回访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机构依托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如因录入不及时或不准确导致资金结算错误或其他不利后果,相关责任由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五、办理程序
(一)服务申请
老年人、其家属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时,需如实填写或上传《西安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申请人应配合提供材料。可以通过西安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服务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对象身份认定核实,并申请经办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在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评估有效期内的老年人,不再重复评估。
经办机构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力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和综合照护方案。综合照护方案应当一人一策,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机构等内容。经办机构将身份认定核实结果、能力评估报告和综合照护方案报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服务审批
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申请人是否享受服务,并将结果发回经办机构和镇街,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中公示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批准后,经办机构向服务机构派单。
补贴服务自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实施。
六、其他规范
(一)主动发现补贴对象
对西安市户籍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的重病重残老年人,由市民政局从西安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导出人员名单,经办机构征询老年人及家属服务需求、开展能力评估、出具照护方案。报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
(二)服务结算与支付。服务原则上每月4次,每次1小时。在补贴标准内的服务费用,由补贴资金支付;超出补贴标准的,由补贴对象及家庭自行承担。补贴对象未使用的当月补贴额度,月末自动清零,不再追溯。
服务补贴资金采取据实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市级、区县(开发区)每季度根据真实服务数据向服务机构结算补贴资金。经办机构的服务费由市级列支。
(三)服务变更与暂停。确因需要,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对服务地、服务机构、照护方案、服务计划等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服务地、服务机构或照护方案的,应在每月20日前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次月起生效。变更服务计划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双方确认后生效。补贴对象因自身原因暂时不能享受服务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服务暂停。
(四)服务停止。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对象去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经济状况或能力等级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养老服务补贴即时停止。
七、工作要求
(一)夯实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全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审批和监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并需及时就相关业务对接经办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审核确认。
(二)全面摸排人员。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摸排,重点排查60周岁(含)以上重病重残、高龄老人等人群。对经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与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应全部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要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开展资金绩效评估,提高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监督核实。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并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办机构对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补贴对象死亡、户籍注销等人口信息变动情况,根据信息平台数据,每季度末核实一次。
(五)做好政策衔接。对正在享受我市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的人员,养老服务组织实施按本通知开展,原有退出低保不满12个月的人员、优抚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救助家庭人员及低保家庭中的轻度和中度失能人员只减不增。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要组织社区(村)委员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内容,积极回应公众关切。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9〕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市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内容.docx
附件2:季度补贴资金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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