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广东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0〕151号),通过物理空间改造、设施设备配备以及老年用品配置等适老化改造的方式,降低老年人居家空间中的通行障碍、操作障碍及信息感知障碍等因素影响,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降低在家庭发生意外的风险,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现制定如下方案。
按照需求导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及孤寡老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提供政府资助,不断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
居家适老化改造主要由室内空间改造(包括入户空间、起居厅、卧室、卫生间、厨房、阳台以及通用类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组成,具体参考广州市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附件1)。
各区民政部门可依法选定或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选定优质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机构负责入户评估、方案制定、改造实施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将其纳入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的服务机构签订资助协议,协议中约定对服务机构的具体工作要求。鼓励各区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评估、设计、施工及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专业服务的机构。鼓励各区民政部门以区为单位统筹选定一家或以上服务机构负责辖内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定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
(一)资助范围
服务机构为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可以获得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用于改造项目的产品购置、安装、运输、维护等费用:
第一类服务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第二类服务对象:失能的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
第三类服务对象:除第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及孤寡老人。
本方案所指居家老年人指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含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区)的老年人不纳入资助范围。高龄老年人指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指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指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二)资助标准
针对为不同服务对象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给予服务机构的资助金额为第一类服务对象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第二类服务对象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第三类服务对象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资助以家庭为单位,同一住房有2名或以上符合条件老年人申请服务的,资助以一户计。资助金额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资助改造的住房应为服务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际居住,服务对象家庭拥有自有产权或3年及以上的长期使用权,且经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产权人授权运营方同意改造。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城市更新或老旧小区改造等拆迁规划。每户老年人家庭只能以一套房屋申请一次性资助;如更换居住房屋的,自上一次获得资助3年后可再次申请改造资助。
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助择高享受。 各区可自行制定高于市级资助标准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政策,超过本方案资助金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三)资助要求
服务机构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须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注册登记。
2.为老年人提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每户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项。
4.在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上传完整的改造资料,包括服务机构信息、服务对象信息、服务合同及方案、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等级、改造项目详情、改造验收情况。
5.服务满意度达到85%或以上。
通过以下渠道已获得过其他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且未更换居住房屋,或更换居住房屋但距离上一次资助不足3年的,不予重复资助:
1.服务对象已根据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相关政策接受过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
2.服务对象已向残联组织申请并完成过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
3.服务对象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且床位已获得建床资助的。
(一)申请受理及资格确认。
符合本方案第四大点:
(一)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应通过为老平台向服务机构提出,线上申请存在困难的可由他人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服务机构受理后,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资助资格初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为老平台提交区民政部门核实。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为老平台完成核实,核实通过后转服务机构处理,如需发起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则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长,相关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自费改造可通过为老平台或线下向服务机构提交服务申请,服务机构可自行受理,开展服务。
(二)家庭环境评估及改造。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资助协议中约定服务机构在开展改造前,须针对老年人能力状况、家庭情况、居家环境、老年用品配置情况以及改造需求等开展入户评估,制定改造方案,明确改造项目、改造费用、改造时限、质量保证等内容,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方案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后应由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连同改造过程材料及满意度调查结果上传至为老平台。
(三)检查验收。对拟申请资助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改造后通过为老平台提出改造验收申请,服务对象改造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提交改造地的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实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各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原方案执行。
(四)资助审核。符合资助条件且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可以通过为老平台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资助要求的,提交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资助;不符合的,签注意见后退还至申请机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业务的指导培训、政策指引、监督检查,落实市级资助资金,建设及维护为老平台相关模块。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管及验收、服务申请及资助审核、资金管理及发放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改造需求摸查,对资助范围内的服务对象愿改尽改;负责受理资助资格申请,入户验收及资助初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残联组织要协助做好相关改造对象资格审核,加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的衔接。
(二)加强资金保障。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按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级民政部门每年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并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各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核实资助申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确保服务质量。区民政部门应对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建立检查监督、安全风险防范、服务机构退出等机制,加强服务监管及满意度调查,筑牢安全防线,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要做好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严把审核、施工、验收等过程关,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作。服务机构需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对安装的适老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并根据政府部门指导及时改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违规使用资助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鼓励探索创新。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业务指导,拓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内涵。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装修装饰企业等通过自主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积极参与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
(五)加大宣传力度。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宣传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意义,加强社区和入户宣传,扩大项目的知晓度、参与度和影响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广州市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pdf
2.广州市居家适老化改造验收表(参考模板).pdf
3.广州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参考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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